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崇山校区: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  邮编:110036
蒲河校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8号  邮编:110136
武圣校区: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   邮编:111000   

中国沈阳 辽宁大学 Copyright by 辽宁大学 2016 辽ICP备05001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