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校园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0年10月16日 来源: 作者: 阅读:次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院系、部、处、所 、中心、各实验室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辽宁大学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是学校校园网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辽宁大学网络中心在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学校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校园网系统技术支持、安全运行、设备管理和维护,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同时负责网络信息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园网系统及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现代化提供网络基础服务,普及现代教育技术,引导信息化应用。
2、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选择网络技术、分配网络资源,对校园网核心设备进行安装配置、安全运行管理和对基层网管人员培训。
3、负责校园网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对校园网主干光纤、布线等网络通信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建设、维护、检查及管理。
4、负责信息服务和网络用户管理,对公共信息服务器进行管理和维护、制定网络管理模式、计费政策和实施办法等日常服务工作。
5、负责制定校园网运行的年度经费预算。
6、对学校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并保证该系统运行的数据完整、信息通畅;
7、审查、批准新的校园网用户,并对校园网用户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提供用户入网的登记、管理、咨询和服务;
8、 负责辽宁大学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规划和实施网站的整体结构、应用技术、栏目设置、信息发布等内容。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网络信息工作,对本级子网或入网计算机及发布上网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确定本部门网络管理员,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代表本单位与网络中心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部、处等接入单位在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业务指导下,对本级网络进行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接入单位、用户入网申请??
第七条 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均可以向网络中心提出入网申请。
第八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给本单位网络管理员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用户开户实行自愿原则。 用户应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辽宁大学入网申请表》并签署《校园网用户守则》。集体用户由管理员统一到网络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个人用户,凭有效证件到网络中心办理。
第十条 需要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及网络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或允许校外单位连网。
第四章 上网信息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一条 辽宁大学网站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各院系(部门)也可建立自己的网站,在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自行维护。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上网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各部门发布上网的信息,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登记并上传到服务器。
第十三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单位,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网络管理员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经辽宁大学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凡是经学校批准设立的Web服务器、FTP服务器必须通过教育科研网入网并统一使用辽宁大学的互联网域名,以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服务器(包括各单位在外托管的服务器)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任何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除辽宁大学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批准之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
第十六条 由辽宁大学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指导,网络中心、公安处等单位具体负责,从安全角度监控网上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请学校及上级相关单位作处理。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网上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 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 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 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十八条 校园网上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邪教的有关信息;
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9、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0、违反伦理道德的不健康的信息。
第十九条 校园网上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4、不主动清除联网计算机病毒,致使病毒在校园网上传播的以及其他一切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 网络中心和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如发现有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报告。
2、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及时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校园网网络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财产,接入单位必须负责为本部门提供服务的网络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网页,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有意运行黑客程序和制造、施放计算机病毒,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端口扫描、用户口令侦听及帐户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黑客行为,是对校园网安全和网络用户权益的严重侵犯。上述情况一经发现,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的使用实行用户认证制度。所有用户都必须按规定开设帐户后使用网络,帐户密码要妥善保管,防止被他人盗用。个人帐户和密码更不得转借他人,由此而引起的信息安全问题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的单位,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施工管理单位必须与学校网络中心沟通,擅自施工建设致使校园网光纤、布线、交换机等网络设备遭到破坏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遭到黑客攻击后,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联网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带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推荐或网络中心统一配置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三十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各相关部门应分类妥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使用辽宁大学校园卡,以此来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IP地址等。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至少要保留一年。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网络中心设立的认证服务器、E-mail服务器。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
第三十三条 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六章 网络运行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所有接入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使用费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评定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帐户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本规定和《校园网用户守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的入网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以下原则处理:警告、停止帐户、停止单机上网并交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大学内所有联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由辽宁大学信息化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宁大学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