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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10年10月16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辽宁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大学校园网是我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完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辽宁大学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完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三、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治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院管资源进行管理,各分院、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系、处部门级资源进行管理。

  五、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协议,自觉遵守《辽宁大学校园网络用户管理条例》。

  六、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七、校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在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八、校园网各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九、网络中心只对符合设置域名的系、处配置一个域名,并定期检查其所开设用户的状况。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3. 盗用他人账号;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辽宁大学网络中心

                             200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