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网及其接入子网和校园网内各应用系统、网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第四条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分级工作责任制。
(一)辽宁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化中心负责学校层面的网络安全工作,主要包括网络技术安全、信息保护技术安全、业务系统及其相应的软硬件技术安全等。
(二)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信息化联络员同时兼任网络与信息安全联络员。各单位(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本单位(部门)基础网络设施、服务器以及物联网设施等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部门)信息系统、各类仿真实验室、智慧教室、数字教室、监控系统等管理平台安全管理;
本单位(部门)网站、LED电子屏等内容发布审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各种终端安全管理。
确保本单位(部门)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师生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师生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损害学校公共利益、学校荣誉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师生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域内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二)泄露、篡改、毁损、出售、非法收集及向他人提供收集到的师生个人信息;
(三)实施或为他人提供相关工具(方法)入侵校园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师生个人应按照国家网络实名制规定办理入网实名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义务协助查处危害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为。
第九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出入口信道的安全保护管理,保护网络和数据中心机房安全,完善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容灾备份措施。
第十条 信息化中心应当掌握接入网络和用户的情况,对在校园网内提供服务的应用系统及网站建立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和师生个人违反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查实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规人员或单位(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赔偿,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广、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辽宁大学
2022年11月